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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体营业执照注销一、个体工商户歇业、停业以及注销,其登记程序为:1. 办妥歇业手续并缴回营业执照;2. 前往东莞市属一、二级国税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3. 前往东莞市属一级地税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3. 营业执照遗失的,应提交遗失声明及当地新闻媒体资料;4. 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5.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般步骤:1. 受理(初审):审核提交的文书和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以下内容(有选择地) :是否存在被许可人(即注销对象)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比如营业执照遗失而被列入“非正常户”) :是否存在有效的许可(或审批)文件或有效期尚在续期的许可(或审批)文件 ;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如以上内容无问题,将上报审批,并领取《受理情况回执》 。
如提交的文书和证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则退回经营者或代理人补正后,再行受理。
特殊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联办且须退回经营者补正材料的,应转相应的发证部门处理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人本人确认签名后提交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到工商所或登记分局窗口。
各登记部门按照权限对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如需要,转经办分管部门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批 。
根据许可条件及程序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同时转许可证(批准文件)给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许可决定书必须经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签字 。
无签字的由负责人或经营者到场书面确认,事后签名 。
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和营业执照正本 。
登记注册代办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材料不齐,则不予受理。
如需补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审核:审查提交的文书和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对照系统中的许可档案进行核对。
如发现提交的文书或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无须公示事项或现场实地核查的事项以及经过初审环节即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许可事项 ,应当及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对于不予许可的事项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准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人签字、盖章后进入审批程序 。
依法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应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公示。
同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注册事项并交由制作颁证部门(包括登记机关刻制印章)送达证件(包括批准文件)并由申请人签字领证 。
被许可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 ,各登记部门也应及时予以变更登记 。
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登记手续。
被许可人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 ,应收回原营业执照并办理注销登记后 ,方可办理该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手续 。
办理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保留原名称档案备查。
注销时须缴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系统中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的相关内容并打印《东莞市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印章)。
打印《东莞市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印章)。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1. “经营者姓名或名称”:填写经营者姓名或名称。
经营者系自然人的,本人签名即可;经营者系法人、其他组织或有自然人股东的商事主体的,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章。
经营者系个人的无名氏的,可由本人按手印确认。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填写经营者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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